5月11日,浙江某银行串通被保全人逃避法院依法冻结被保全款,几分钟内将208万元被保全款悉数转移。无锡中院法官依法指出该银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该银行进行了深刻检讨并自行追回被转移款。
2005年7月,江阴某漆包线厂与浙江某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提供漆包线的承揽合同,价格根据市场浮动协定,质量以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如果发生质量问题10天内提出异议,货款在验收入库后15天内付清。合同签定后,江阴漆包线厂按照采购订单陆续向浙江电机公司发货。期间,该电机公司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江阴漆包线厂397万余元,在多次被追索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清欠款。
2006年5月9日,江阴某漆包线厂将浙江该电机公司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按诉讼额冻结被告浙江某电机公司银行存款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提供担保。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漆包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裁定。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法官即刻赶赴浙江台州市某银行,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该银行立即冻结被告浙江某电机公司账户。该银行工作人员借口单位内部规定必须经行长签字才能受理相关冻结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在法官到行长室办理签字手续时,该银行工作人员杨某某趁此间隙与被告恶意串通,将被告账户上的208万元应被保全款全部转移。
此后,无锡中院法官在冻结该账户的同时要求提供被告账户的当日交易清单,通过审查交易清单发现了该银行与被告串通的事实,遂依法告知该银行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银行行长承认其设置行长签字手续不当且对此进行了深刻检讨,同时表示将如数追回被转移款,并协同被告浙江某电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补足应被保全款。
5月11日,无锡中院依法冻结了已全部存入该银行账户的被保全款,以保证该案审理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