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开枪警察正常调动
苏艳君为一念之差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此,30多岁的他将拄着双拐度过一生。他不敢接受这个现实,还常在梦中梦到自己双腿复原,醒后发现泪水已打湿了枕头。他说自己多次想到死,但是想到家中年迈的双亲和家人,他放弃了死的念头。
检察机关将派人对此事调查
据了解,此事已引起了宁波市检察院的重视,宁波市检察院的领导在检察长接待日接见了前来上访的苏艳君,表示将派人对此事进一步调查。
5月17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慈溪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的电话,他告诉记者:“此事正在调解之中,如果调解不成,苏艳君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他还表示,当时警察开枪是应该的,理由是苏艳君正在盗窃。
开枪警察正常调到信访办
据了解,那天向苏开枪的警察姓杨,事情发生后不久就被调到了局信访办,据说是正常调动。记者费尽周折找到了该民警的手机,但杨某在电话中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记者又设法寻找作伪证的协警,但终不知其下落。昨天下午,记者就有关情况向慈溪市公安局进一步求证,被拒绝。
观点 违法开枪应负责任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刑法学博士张淼告诉记者,警察使用枪支,可以说是警察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的情况,绝不能使用。
示警无效可开枪但不能致命
至于警察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枪支,根椐有关规定,在口头警告、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可向仍在实施犯罪的人员开枪射击,射击的部位应在腿部以下,不能造成致命伤。关于此案,关键要看当事人有没有现场反抗或逃逸的情节,如果没有,警察开枪应负相关的责任。
违法开枪伤人后要依法赔偿
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刑事诉讼律师罗杰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伤亡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