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成了原告 “永和豆浆”引发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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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月24日 11:14:1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去年9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因“永和”商标引发的纠纷。时隔半年多,因为“永和”又引发了一场新的诉讼。有意思的是,原先的被告此次成为了原告,而此次的被告与去年案件中的原告也有一定的关系。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案件的回顾
去年9月,“永和豆浆”商品商标所有权人上海弘奇公司状告宁波永和豆浆店业主,认为后者所使用的“永和豆浆”标识足以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永和豆浆”名称、“YONHO”字母标识和“稻草人”图形,同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宁波市中院认定宁波永和豆浆店中所使用的“永和豆浆”店招牌字样不构成对本案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永和豆浆”商品商标的侵权,但其使用的“YONHO”字母标识和“稻草人”图形标识因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明显近似,被认定为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起诉要求保护店名字号
去年10月25日,也就是在“永和”商标纠纷案判决后不到一个月,原先的被告石某以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江东百丈永和名典风味餐厅经营者的身份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状告江东百丈永来餐厅业主张某侵犯了其企业名称,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一案中的原告上海弘奇食品公司曾与百丈永来餐厅签过“永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此次,石某诉讼的理由是:他们在2000年5月就开设了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并陆续开设了海曙永和豆浆店等共六家分店,声誉良好,原告的“永和豆浆”字号在海曙区、江东区范围内的餐饮业享有专用权。而被告经营的餐厅虽然叫“百丈永来”,但实际上是以“永和豆浆”作为其店面招牌的,这使许多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原告的分店,明显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被告说“永和豆浆”是商品名称并非店名
在昨天的庭审中,本案被告张某提出了两条答辩意见:第一,原告的企业名称是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而非“永和豆浆”,这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第二,被告的店名是永来餐厅,而他们卖的“永和豆浆”只是一种商品名称,并且是合法使用的,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侵犯原告的店名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宁波市中院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告是否具有其所主张的“永和豆浆”企业名称权,这种名称权的使用范围如何限定;二是被告辩称其在店面招牌上使用的“永和豆浆”作为商品商标,这一说法是否成立;三是如何综合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肴等原则,来处理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董小军 张燕 陈海滨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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