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一家医院排长队,好不容易做了一项医学检查或检验,而转到另外一家医院治疗时,其结果往往不被承认。有些医院为了创收,甚至让已持有其他医院检查检验结果的病人,再花钱做同一个项目的检查检验。
昨天,记者从台州卫生主管部门了解到,这一群众反映强烈的现象,在台州行将终结。
台州11家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将执行新近出台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有关规定。“以后,市民只要持有某一家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到另外10家医院也能通用了。”昨天,台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蔡统利介绍。
今年台州市“两会”期间,就有政协委员专门就重复检验收费提出问题。而早在几年前,台州医院曾牵头在全市7家医院联合体中推行共享检查单化验单的做法,但由于缺乏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监管,收效并不理想。而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台新规,要求医院互认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这在省内还是首创。
按照规定,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据了解,互认的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四类:一是普通放射摄片等;二是超声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等;三是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提供客观结果的。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如乙肝二对半、免疫球蛋白、细菌分型、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等的测定。四是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糖等。
不过,对外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前提是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为了患者的安全,还规定: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