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立面装修许可起争议 业主告鹿城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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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9日 16:09:5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温州市鹿城江南服装饰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江南艺社)的业主诸葛先生,因外立面装修提出申请没有被批准,一纸诉状将鹿城区市政园林局告上法庭,本月2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江南艺社位于温州市区鹿城路,业主诸葛先生于2004年2月13日向鹿城区市政园林局提出,要对江南艺社2至3楼共5间外立面进行装修。后被该局告知不予审批。2005年8月10日,原告再次申请,鹿城区市政园林局同样认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于8月12日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同年10月17日,诸葛先生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12月1日,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提供的作为该行政许可的部分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决定撤销鹿城区市政园林局的不予许可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2月,原告再次收到一份新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依法行使公共职权的国家机关,其所作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符合行政法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而被告无视上级机关的决定,在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机关撤销后,又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被告所作的不予批准的决定。
鹿城区市政园林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原告江南艺社外立面装修宽20米,高8米,整体外挑0.65米,局部突出1.5米,外立面采用连排式封闭式窗门,实属整体搭建,严重侵占公共空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条例》第十条,该局具有合法自由裁量权,如果允许该外立面整体搭建,沿街住户竞相仿效,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并影响城市市容。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撤销该局上述决定,是认为引用法规条文不具法律效力,并没有否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实质内容。为了维护城市整体形象和公共安全利益,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法庭上,双方还就此进行了辩论,法庭没有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作者:
蔡挺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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