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农民工所得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本省农民工异地流动后养老保险金转移的衔接方式。对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民工公寓”。鼓励城郊的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民工公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完善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办法,加强对各类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引导、规范和管理,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女都能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十二、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加强领导。坚持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市、县都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新农村建设的任务部署、力量组织、政策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一级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各级各部门都要切实承担起新农村建设的职责,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通过开展“真情送服务、建设新农村”等活动,形成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把本职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五)增加投入。充分发挥各级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和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强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力度,将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个高于”和“三个主要”的要求,做到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量高于上年,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总量高于上年,使全省各级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投入幅度高于上年;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并逐渐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积极运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我省经济发达、社会资本充裕、民营企业多的有利条件,鼓励社会各类组织、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与新农村建设,广泛开展“村企结对”建设活动。
(三十六)明确主体。农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和直接受益者。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典型示范,动员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用自己勤劳的双手改变家乡面貌,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发动村民投工投劳投资参与新农村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进行民主决策和群众监督。深入实施“双万结对共建文明”工程,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在人才、科技、理论研究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积极主动地参与新农村建设,形成全社会合力共建新农村的建设机制和良好氛围。
(三十七)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继续由省、市、县机关单位每年选派一批工作责任心较强、素质比较高的干部下村担任指导员。鼓励新录用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锻炼。各级派出单位要把指导员派驻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联系点,加强指导和帮助。乡镇一级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指导。农村工作指导员要切实承担起指导新农村建设的职责,认真做好方针政策宣传、规划建设指导、村情民意反馈、农村矛盾化解、民主制度监督等工作。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
(三十八)加强考核和宣传。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市、县各级都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新农村建设各方面重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对在新农村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各级领导都要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带头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宣讲活动,形成全党全社会合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