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解读之一
浙江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访省委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王良仟
记者:这次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决定》既包括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又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具体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我省对新农村建设的高度重视。浙江在统筹城乡兴“三农”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出台这一《决定》的重要性在哪里?
王良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整体上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作为今后特别是“十一五”时期指导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了新的成绩,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总体上仍然处在爬坡过坎阶段,一些制约“三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也还没有根本改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点、难点还在农村。从各地情况来看,新农村建设虽然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氛围,但也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深刻、建设进程不够平衡、建设内容不够全面、建设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离中央的要求和农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少的差距。
在这样一个新的形势下,《决定》的出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坚强信心,为我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
《决定》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动员令,是统一全省上下思想认识的锐利武器;是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规划,是全省干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行动指南;是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器,是统管我省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它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了强大的生机活力。《决定》所有的政策举措都体现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增进农民福祉,这是送给广大农民群众的一个大礼包。
记者: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每年都要就解决“三农”问题出台扶持政策。与以往相比,今年的《决定》有哪些创新和特色?
王良仟:《决定》体现了思路的前瞻性,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全面性,措施的可操作性。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一是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始终。强调把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把农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指导原则和检验标准。从《决定》的内容安排上看,发展生产是首要任务、促进农民增收是关键,实现生活宽裕是目的,移风易俗是基础,培养新型农民、搞好党的建设是根本保证的精神。同时,还体现了要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互动互促、协调推进的建设机制。
二是体现了把中央的要求与浙江的实际相结合,突出了“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和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决定》从浙江实际出发,对建设水平、政策举措、投入和工作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注重与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相衔接,主要指标既具全国的领先性,也是积极可行的,通过努力是完全可以达到的。
三是体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建设特点,并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相衔接。《决定》突出了要把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增强公共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把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重点转向农村。特别强调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个高于”和“三个主要”的要求,积极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加大各级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
四是体现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要求。《决定》强调要从我省农村地域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大的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决定》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具体的目标任务上体现了相当大的弹性和幅度,对欠发达地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予了更大的支持。
五是体现了“一总三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实施体系要求,突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组织保障。《决定》强调要在规划的总领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各类组织、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参与新农村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建设新农村的良好氛围。同时还强调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带头人的培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思想保证和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