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6月21日电(记者 朱立毅)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出具给被告同一文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中,竟有一项判决内容截然相反。法院随后承认这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疏于校对造成的。
这是今年5月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不久,被告的代理律师从法院签收了这起案件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拿到判决书后,律师和被告才吃惊地发现,其中一项的判决结果竟完全不同。
其中一份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因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在另一份判决书中,关于赔礼道歉的判决却成了“被告冯永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志龙以书面形式作出道歉,道歉书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认可”。
被告律师说,他在法院签收判决书时没有当场发现问题,后经仔细阅读才发现,两份同一文号、都加盖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的判决书在赔礼道歉部分出现相反的判决。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在此前拟就的判决书中,曾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作出道歉。但经慎重考虑后,法官又认为此案和名誉损害案不同,无需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于是便在定稿中将此项判决删去。
但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工作人员的操作出现了失误,事后又没有仔细校对,于是出现了两份不同的判决书。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接受教训,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