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发生车祸 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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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28日 15:40:5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温州市区叶小姐与朋友结伴外出,乘坐一辆旅游车到象山旅游,可途中旅游车翻了车,叶小姐不幸受伤。据此,叶小姐索赔6.7万多元。而旅行社却认为,叶小姐无需这么多的费用,于是双方就赔偿金额闹起了官司。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并判令该旅行社赔偿叶小姐6.5万多元。
2004年8月,叶小姐和朋友一起与温州浙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旅游消费合同,交纳了所需费用并买了人身保险之后,开始了她们的象山二日游旅程。8月22日,旅游车在返回温州途中翻了车,导致叶小姐多处骨折和脑震荡。事发后,该旅行社先后为叶小姐预付了医疗等费用5万多元。而叶小姐为了治疗,自己也花去了各项费用2.9万多元。她说,她的伤势经鉴定被评为10级伤残,其后续治疗等费用需6.7万多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旅行社赔偿叶小姐6.5万多元,扣除先期已支付的5万多元,应支付余款1.4万多元。叶小姐提出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和其他费用赔偿诉请,被法院驳回。
来源:
温州网-温州日报
作者:
吴庆生 包珍珍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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