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湖南金蜂出版社今日与“淘宝网”对簿公堂
浙江在线6月29日讯(实习生 耿晓蓝)今天上午,中国网上交易平台侵犯音像版权第一案二审在省高院开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第一被告与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均提起上诉。由于案件无例可循,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事件回放:金峰购韩剧遭淘宝提前出售
2004年7月,金蜂音像出版社以78000美元的价格从韩国购买了2004年度收视率最高的韩剧《火鸟》在中国大陆的独家音像版权,总投资近100万元。
金蜂的《火鸟》还没有上市,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就在出售各种规格、版本的《火鸟》,许多批发商纷纷取消了订单。金蜂音像出版社为此损失200多万元。
2005年3月22日,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将一纸诉状递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发布盗版韩剧《火鸟》光盘的售卖信息,并参与交易。2005年3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杭民三初字第135号对该案进行判决,判令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5万元,该案初见分晓。
庭审直击:争执点激烈碰撞
在淘宝网合理注意义务的界定上,金蜂方面的委托律师黄辉明认为,对于国家实行特许经营的行业,淘宝网有义务事先审查其网络用户资质,用户将信息上传后,淘宝网应定期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对于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淘宝网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删除。对此,阿里巴巴中国法务代表俞思瑛则以淘宝网不具备审查所有传播信息的能力和义务,将用户发布信息后的合理注意义务应仅限于删除不良(非法)信息作为回应。
就金蜂方面提出并坚持的用户事前资质审查,俞思瑛表示,淘宝网无法限制网络用户发布商品的范围,在程序上,也不具备在事先进行资质审查的能力,并且由于网络用户广泛而且特殊,淘宝网不具备识别其许可证真实性的能力,因此,将审查信息发布者资质设定成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对于支付宝在本案中的角色认定,双方显然不在同一条线上,黄辉明认为支付宝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提供了超出普通中介的资金安全和信用担保的服务。俞思瑛则坚持支付宝仅是一个独立的代收代付的软件系统。
淘宝网新证据提交引发争论
庭上淘宝网提交了三份新证据:2006年3月31日于华商超市购买的正版DVD压缩牒,2006年6月23日购买的《火鸟》DVD压缩牒,以及2006年5月27日统计的淘宝网公开的会员数及每日成交款项。以期证明仅凭用户发布信息的字眼来判定是否盗版侵权的不合理性,并用数据说明淘宝网不具备检查所有用户发布的信息的能力。
而金蜂音像出版社的黄辉明律师则对DVD压缩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做出了时间段上说明,她表示DVD压缩技术于2004年8、9月份出现,一出现就被盗版商运用于盗版活动,直至2006年我国音像出版行业开展自救,将该压缩技术引进正版音像制品的制作,才有了正版的DVD压缩牒。也就是说,在2004年至2005年,DVD就是盗版的代名词,淘宝网出具的新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并且认为电子商务网不能因为自身的发展规模,而回避应尽的义务。
庭审结束时,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二审最终的判决会如何,本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