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公司的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设立公司形式的兼具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的组织,以排除、限止竞争的行为;
某省负责企业上市的政府部门办了一家公司。结果这家公司非要购买省内某药业公司的股票(准备上市),而且要求购买的价格比较低。药业公司不答应,结果这家公司威胁说,如果股票不卖给我,你就上市不了,低价卖给我,就帮你上市。
当前社会全国各地都存在的许多所谓建设公司或建设管理公司,这些公司财大气粗。然而这些企业通常是由政府设立的,由于特殊的背景,一些巨额的市政工程项目,只有这些企业才能拿得到。此后,它再压低价格分包出去,中间获取了非常丰厚的利润。
*限制市场准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以各种手段限止经营者进入市场,以排除、限止竞争的行为;
“限制市场准入”与“地区封锁”存在交叉之处,但前者相对于后者的垄断程度更大,危害更严重。因为后者仅仅是对外地企业设置障碍,而前者,对本地企业、外地企业都设置了障碍。
北方某地政府曾制定了一个规定,进入某行业的企业,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资金额等一系列的条件。实际上是他想让谁进入市场,就按谁的情况来设置条件,但这些条件在法律法规上却毫无依据。虽然行政许可法颁布后,这种情况有所遏制,但是变相实施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为仍然屡屡发生。
*强制经营者限止竞争,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排除或者限止市场竞争的行为。
如某地政府对本地企业作出强制要求,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目录以外,要求企业某某产品必须维护在多少价格。由于价格差异消失,消费者就失去了选择权。而当地政府则通过这一手段“保护”特定行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上则得到了好处。
相比经济垄断,行政垄断更具破坏性
行政垄断的危害程度有多大?对于记者的提问,陆介雄教授表示,行政垄断行为,是将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密切结合,它与经济垄断相比较,对市场竞争秩序、对正当的经营者(未得到行政权力特殊保护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害,更为严重。
“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凭借的是它享有的经济优势,而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凭借的则是行政权力。所以行政垄断是一种超经济的垄断,实施者根本不存在经济垄断实施者必须面对的竞争压力”,陆介雄称,面对行政垄断,其他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更不具备与之抗衡的实力,因此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往往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就更为漠视,这就会造成后者利益受损却又投诉无门的局面。
陆介雄还强调,经济垄断是一种内生性的垄断,是市场过度竞争的结果,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对之只需强化政府的监管就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而行政垄断是一种外生性的垄断,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是政府失灵的表现,更需要强化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也就更需要在立法上有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