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赔偿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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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04日 16:46:3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公交车一个紧急刹车致一乘客摔倒受伤,受伤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按《消法》赔偿其各项损失。昨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按《消法》规定赔偿该乘客损失19万元。
2004年11月19日下午,61岁的李某从宁波镇海乘坐541路公交车去宁波火车南站。当该车行驶至宁波火车南站附近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紧急刹车,李某被抛离座位后重重摔倒在两米以外的地板上,导致肋骨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因与541路公交车所属的宁波某公交公司协商赔偿无果,李某于2006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元。
李某在诉状中称,其按要求投币后乘车,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由于公交公司驾驶员的过错,导致李某受到伤害,公交公司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赔偿李某各项损失。
公交公司对李某的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与残疾车相撞,故具体赔偿应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不同意赔偿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普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增加一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赔偿项目,其赔偿数额相当于残疾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无人售票公交车客运合同自乘客按规定投币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而浙江省实施《消法》的办法将客运业的经营者与乘客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并对赔偿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故李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某包括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3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元。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作者:
焦健 曹美丽 孙圣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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