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保管不善:信用卡、身份证存放一起,且密码设置简单,给不法分子盗取存款提供机会;一方是审核不严,有人冒领了卡主人7万元竟浑然不知。
日前,余杭法院一审判决,持卡人和银行共同为这次信用卡存款被盗领埋单。
7万存款被盗
去年12月6日凌晨,正在杭州一家网吧上网的陈先生发现钱包不翼而飞。钱包内有现金1000元,身份证及建行卡。
早上9时20分,陈到附近的建行网点查询余额发现,卡内75000元已被人取走。
银行的记录显示,这7.5万元是分多次取走的,先期分三次取走5000元,后在勾庄一家银行柜台上,有人用陈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冒充陈先生签名,再次取走7万元。
银行的录像显示,冒名取款者头戴鸭舌帽,因此无法看清其面貌。陈先生所设的卡号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数,冒名者能很容易地猜出来。
起诉银行索赔
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陈先生只能自认倒霉,但是对于最后一笔从柜台领走的7万元,陈先生却颇有不甘。“银行应该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如果发现不是我,就不该让对方取走钱。”陈先生认为,正是银行方面失察导致最后的7万元也被对方取走了。
对此,银行方面也有不同意见。银行认为陈先生的证据没法证明那7万余元是他人冒领的,因为公安部门还没有侦破此案,冒领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另外,银行支付存款是根据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凭身份证、储蓄卡及密码付款,视同陈先生本人取款,所以银行没有过错。
银行要为失察埋单
余杭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储蓄卡被窃,并由此导致存款7万元被他人在被告(银行)处冒领一事,虽然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刑事案件也未侦破,但原告从公安局报案一直到法院诉讼,对该事实的陈述一贯,前后一致,且合乎情理。当初,陈先生为证明存款被他人冒领要求银行提供监控录像,银行却以录像没有复制已被覆盖为由未提供,第二次庭审时却又称录像经公安机关复制后提取。
法院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再结合取款记录,认定陈先生的陈述真实。
在此事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各有过错。作为持卡人,陈先生在储蓄卡失窃后应及时采取向银行挂失等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其未及时挂失的行为,造成了被他人用其身份证、储蓄卡和密码在银行冒领存款,陈先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另外,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疏忽大意,未审核领款人的身份证件,对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未尽应有的义务,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判决实际上也告诉广大持卡人,应如何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应如何存放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