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派出所所长,为搞创收,竟私自设卡,弄了100多万元的小金库。昨天下午,原临海市古城派出所所长朱某,因滥用职权罪被送上法庭。
温岭法院查明,朱某于2004年4月28日任临海市古城派出所所长,2004年9月,为搞创收,朱某在金某(社会人员,另案处理)的提议下,决定在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段上拦截非法营运烟花爆竹的车辆,将查扣的烟花爆竹“卖”给烟花公司,得款按举报费的名义分给金某20%,其余80%归派出所。
朱某把搞创收的事放在所长会议上讨论后,马上与临海市烟花公司联系商定“业务”。为便于“工作”,朱某又发给金某古城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证。
2004年9月-2005年4月,金某和派出所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并扣押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共30多车次。朱某擅自将25车烟花爆竹交给临海市烟花公司处理,烟花公司将其中8车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在销毁前截留下一部分予以非法销售。
随后,朱某为了获得更大利益,竟决定将查扣的烟花爆竹卖给路桥区和苍南县等地商家。导致烟花爆竹流入温州等禁售地区。
从这些非法查扣和交易中,古城派出所共“获利”100多万元。朱某将其存入派出所的小金库。
2005年9月27日夜,金某歪打正着扣押了一车假烟。朱某在收了对方8万元现金后,竟私自决定放行!该车假烟运到江苏后,被当地警方查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朱某于2005年11月21日向检察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还劝说其他几人自首。温岭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从派出所扣押了30万元现金,从金某处扣押了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
温岭法院认定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决定予以免除刑事处罚,但对违法所得的105.094万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