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原A类《援助证》和B类《援助证》合并为新的《援助证》,符合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在《援助证》中注明。
新《援助证》不再具有《失业证》的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凭证。新《援助证》申领工作自即日开始,认定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
申领新证须符合条件
①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②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④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⑤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
⑥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15个工作日内领到新证
申领《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可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并提供《失业证》(或原《援助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证明、集体企业歇业注销证明、《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户籍证明。
经核准后,由受理机构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援助证》。
换新证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
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如需换领新证,须在12月31日前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原《援助证》自动失效。如不符合换领新证条件,须在12月31日前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原证享受政策有效期的确认手续。办理手续后,其享受政策期限自享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或中断就业的,《援助证》自动失效。
今年1月1日至7月14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如果符合申领新证条件,须在12月31日前向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补领《援助证》申请。补领新证时以实现再就业前的身份为准。
持原《援助证》未就业人员,其《援助证》自7月15日起自动作废。持证者必须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换领《失业证》手续。符合新证申领条件的,可申领新证。
单位换新证需换领人资料
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换领、确认或补领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换领(确认、补领)申请表》,还需要提供:①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人事档案、录用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者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劳务派遣的,由其从业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领(或确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