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5日讯 今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浙江省农业厅厅长程渭山作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程渭山说,办法(草案)特别注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如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设专节作了规定,这也是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办法草案除对有关内容作衔接性规定外,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细化和新的规定:
一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办法草案对不得收回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二是办法草案除重申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外,即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明确,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也同样适用这些规定。
三是为确保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办法草案规定,除三种情形,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绝对多数同意,并经批准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耕地。这三种情形包括: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耕地;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后,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以及国家移民需要。
四是明确界定可以用于调整的土地,即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围垦、开垦、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加的土地;自愿交回的地;依法收回的土地。除这些土地外其他土地不得用于调整,特别是农户的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