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5日讯 今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继武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说明。
他说,《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996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
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为了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重大规划事项的议事、决策工作,决定第二条对条例增加一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
简化规划许可程序
目前,随着国家对项目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制度的调整,条例有关规划许可程序的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决定第七条对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将实施许可的期限由三十日、二十日统一缩短为十五日。
对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决定第九条对条例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该有效期内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同时,考虑到由于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控制和审批的政策,目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周期一般较长,决定第十一条对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修改,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作了延长,规定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未办妥用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决定第十二条对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的规定作了个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