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8日讯(记者 徐晓峰) 觉得老板要求的工作危险性太高,员工有权拒绝不干。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给了员工这种自我保护行为法律上的保障。这部旨在降低生产安全隐患、保障员工劳动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员工有权要求办工伤保险
条例(草案)规定,员工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用现金替代劳保用品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
鼓励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工会要监督安全生产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危险物品远离人员密集场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县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