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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收入,许多人总是讳莫如深,尤其是身处垄断行业的人士。然而7月2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场由劳动纠纷引起的索赔案,却意外爆出烟草行业的惊人收入:杭州烟草中层干部年收入30万元。
本案原告赵某是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简称“杭州烟草”)的一名中层干部。据其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的杭州市烟草职工工资表显示,在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一年间,赵某的年工资收入约24.7万元,平均月工资收入两万余元。其中最高一个月的收入为近3万元,最低一个月也有1.1万余元。此外,赵某还有每月2756元由单位缴纳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打入银行卡中的全年工资外福利收入1.28万元,其年总收入达到30万元。
而从赵某提供给法院的烟草人员有关收入明细表上,记者看到,赵某的收入在杭州烟草并非个例。在一份杭州烟草各岗位的奖金发放标准中,赵某的奖金是一般职工的两倍。
赵某,今年51岁,原系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属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赵某1992年调入杭州烟草工作,之后先后被任命、聘任为杭州卷烟总汇经理、杭州卷烟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等。2005年2月,赵某年满50周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杭州烟草为赵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赵某认为,她在进入烟草系统工作时档案中的身份虽然是工人,但在此后已被明确任命、聘任为“经理(市局正处级)”、“党支部书记(正处级)”。按照国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都可以退休”的规定,以及浙劳政(1996)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工人岗位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应按55周岁退休,也可按50周岁退休,但必须征得本人自愿。”她的身份不符合50周岁退休的条件,她的退休应当取决于本人的自愿选择。
由于协商不成,赵某在向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被否决后,又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杭州烟草公司双双告到法庭。其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杭州烟草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办理赵某的聘用干部报批手续、没有人事备案,赵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聘用制干部为由,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赵某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杭州烟草在主管部门国家烟草局明确要求其所属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且身处劳动合同签订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却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将自己聘用到干部管理岗位后,没有及时为自己办理报批、备案手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自己虽被聘在干部管理岗位上工作多年,却无法按有关规定享受干部管理岗位待遇,而不得不以普通职工身份被迫提前5年退休,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她要求按其在职时的收入赔偿人民币共计1760902.5元。
记者注意到,赵某的收入状况,在之前已被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所确认。同时,对赵某的收入,记者也从杭州烟草有关人员处得到证实。
而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5年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为22645元(包括城镇集体以上和私营单位),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601元;2004年则分别为22235元和14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