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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厢陪客引发纠纷 女模特索赔精神损失3万元

www.zjol.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7:52: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王小姐在杭州从事模特行当,前天,她和杭州锦绣时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简称锦绣时代)打起了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王小姐索赔的理由是:她由餐饮娱乐公司安排并在包厢里陪客人时遭对方性骚扰,奋力反抗后被客人打昏,她醒后准备报警却被餐饮娱乐公司阻止,使得打人者逃离现场,至今警方无法找到打人者,因此餐饮娱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包厢陪客被性骚扰后又挨打?

  按王小姐的说法,今年2月24日晚,她跟着模特公司的领队应邀前往位于凤起路519号的锦绣时代一楼大厅进行时装表演,演出完毕到晚上10点左右,经锦绣时代公司安排前往娱乐厅209号包厢陪客。

  王小姐称,在此过程中,包厢里一位男客对其动手动脚,进行性骚扰,她不肯并与对方发生争执,没想到该男客竟对其大打出手,并将她打昏,在被水淋醒后,她马上打电话给男友,并准备报警。就在这时,锦绣时代的五六名保安将她架出,阻止其报警。等民警赶到后,打人的男子早已逃离。

  王小姐认为,娱乐场所理应维护并保障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但事发时,锦绣时代不仅没有维护场所安全,反而阻止她报警维护自身安全,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索赔包括精神损失费3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4.3万余元。

  锦绣时代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王小姐既不是锦绣时代的员工,也不是顾客。”作为锦绣时代代理律师的吴晴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小姐要取得赔偿,必须证明锦绣时代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证明其遭受侵害时餐饮公司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

  吴晴认为,王小姐诉称的受锦绣时代邀请并安排包厢陪客这一情节,都是其本人口头说的,并没有书面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吴晴说王小姐所受的侵害并不是因为锦绣时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现场发生吊灯落下、发生爆炸使其遭受损害等,而是王小姐自己进包厢陪客并与客人发生争执,最后被打昏,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王小姐应该为自已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锦绣时代一方还认为,事发后,他们已经向警方提供了打人者预订包厢时留下的电话,并配合警方对此事进行调查,尽到了相关义务,因此王小姐向他们索赔没有根据。

  究竟孰是孰非?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夏法 翟学佳 陈洋根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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