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意外死亡 生前30万欠款要母亲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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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03日 14:31:1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杭州67岁的胡大妈去年7月份刚失去了女儿陶某,不料一年后却因女儿生前欠下的30万贷款成了被告。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在起诉书中称:2004年12月28日,借款人陶某与其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从2004年12月28日至2007年12月26日之间,原告向陶某提供30万元的最高限额贷款,具体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收日利率万分之2.88;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则按规定计收复利;陶某的母亲胡大妈以位于杭州西湖区的一处房产为抵押,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担保。
据原告所述,2005年1月6日,借款人陶某向其提出了借款30万元的申请,原告于申请当天便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日为2006年1月6日。同时,胡大妈和陶某所在公司的负责人赵某两人出具了《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承诺对借款人陶某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2005年7月29日,借款人陶某突然因病去世,30万元贷款也悬而未还。原告称,现在其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借款人陶某已死亡,且贷款已经到期,而两被告均没有承担担保责任。故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得将胡大妈和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胡大妈对借款人陶某所负的30万元债务本金及从2005年12月21日起至支付日为止的利息、罚息8786元(计算至2006年4月30日止)承担担保责任,而原告对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大妈和赵某对借款人陶某所负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胡大妈辩称,涉案的这笔贷款从开始就是不诚实信用的产物,借款人是自然人不是企业,但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既然是个人借款,何来流动资金一说?从这名称上看这笔贷款就不符合放贷政策。胡大妈说,其实这30万元贷款是她女儿生前所在公司的流动资金,当时该公司全权委托她女儿代表该公司开发无人无线彩票终端机系统,这笔贷款全部用在了该公司的业务上,因此,该公司才是这笔贷款的实际收益人,也正因为如此,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才会为此作担保。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当中。(完)
来源:
中新社
作者:
辛成 林露露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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