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实施。《细则》对培训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等作了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
补贴包括适应性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杭州市失业证》的失业人员,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持《杭州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杭州市区户籍的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在杭州市区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都可享受补贴。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按每人50元标准核定。还可每年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如果参加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布的市区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列入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所需培训费用50%予以补贴;参加《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规定的其他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所需培训费用30%予以补贴。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SYB创业培训,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在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次月起18个月内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后续服务补贴。如果参加其他创业培训项目,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800元。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其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失业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持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年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全额补贴。
享受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培训和鉴定时,须预交不低于50%的培训费用和全部鉴定费用,在培训结业并经鉴定合格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比例退还。鉴定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鉴定的,培训费用和鉴定费用不予补贴,预交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