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0万诈骗黑幕
在几度上门征讨未果,更多的售房者开始报案,宁波市公安局发现,几乎所有的案例都是购房者在支付部分房款后拖欠剩余房款,但出售的房子都被办妥抵押贷款,此外,同样的名字在购房者中频繁出现,其身份后来经查,大部分为华晨房产的员工。
2005年2月4日,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此案立案侦查,当天胡斌被刑拘。同年4月21日,支经侦队成立了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浙江省公安厅随后也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专案组认为,胡斌涉嫌合同诈骗。
一份由胡斌签字的华晨公司的内部证明显示,公司内部已经默认这种“诈骗”的存在:“李敏杰(华晨公司员工)从未参加公司购房,均是委托他挂名”;“李敏杰挂名购房之房款未出资,各房屋的按揭款和抵押款均已经给公司提取他用”;“所有经济纠纷与李敏杰无关”。证明还显示,由李敏杰挂名的房屋为7套。
有宁波市公安局人士表示,“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专案组走访的银行近20家,询问的当事人有80多人,终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宁波市公安局2005年7月29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华晨公司自成立至2003年年底因经营不善发生巨额亏损。2004年6月至12月间,胡斌在明知华晨公司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决定和指使该公司多名员工及其亲友,虚构身份,假扮购房者,骗购进价值4600余万元的房屋。
“后来,胡斌或其指使他人,将上述房屋中的6套出售给他人,其余房屋通过宁波海曙乐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甬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或从上述两家公司收取巨额借款等。胡斌将上述套取的款项用于归还华晨公司前拖欠住房者的房款、支付购房的首付款、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房地产交易税费及公司日常开支等。至案发时,造成售房者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的房款无法收回。”起诉意见书称。
银行过失之辩
“这绝对是该领域内浙江省的第一大案。”夏毅说。
近6年来,宁波房产中介已经发生了“多起不光彩的事件”,均造成相当数额的款项无法追回。
“这样的情况银行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杭州一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分析。
2003年,宁波建委和央行宁波支行曾联合出台规定,要求房产中介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交易房款专用存款交易支出账户”,所有交易房款都应通过这个账户进行,但此规定在银行并未严格执行。
按照杭州目前的做法,客户在中介公司买卖二手房,也必须签署一份房款监督支付协议,里面规定买方将购房资金存入银行的专有账户,并由银行予以冻结。在三证过户手续办妥后,凭中介公司的通知单,银行负责将房款划入卖方账户。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不严,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时间差挪用钱款,作为自己的流动资金。而有些银行在看到一份委托书后,不多问立即交款了,至于委托书的真假,一些工作人员不会深究。”上述客户经理分析,“华晨公司的问题在于不断地挪用钱款来投资,资金链最后断裂,窟窿就补不上了。”
宁波市公安局2005年10月10日递交给宁波市检察院的一份“补充侦察报告书”认定:“胡斌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依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诈骗银行的行为;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基本都是按照工作规程操作的,但存在着对贷款人的工作单位、经济状况审查不严的问题。”
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在该案件中办理抵押贷款的住房资料中,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这两项很多都是虚假的,如果抵押贷款经办人员审查时仔细一点,完全就可以发现。
此外,有抵押人短时间内连续在同一银行的不同支行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所用资料互相矛盾,但银行各支行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导致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尹军建议,银行要加强对房产“三证”以外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履行对抵押住房的现场勘察职责。要建立内部信息共享与预警平台,通过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可疑动态,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与房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防范。
上述杭州一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也称,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他们也曾发现房产中介与买方串通骗去卖方资金的现象,因此,他提醒在进行房产交易时,要注意买方的真实可靠性。此外,对于部分买家擅自向中介的账户交款或者直接交款给卖家的行为,他也告诫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