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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甬“永和”再战一局 上海“永和”被判败诉

www.zjol.com.cn  2006年08月21日 12:28:0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持续2年的沪甬“永和”商标和字号之争再度引发官司,与第一场相比,“永和”商标持有人、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从原告变成被告,一审又被判败诉。日前,宁波市中院对宁波永和豆浆店诉上海“永和”宁波加盟店海曙鼎香餐厅、江东百丈永来餐厅侵犯其字号权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后者两加盟店停止在招牌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各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限期在当地媒体刊载《致歉声明》。

  事实上,去年沪甬“永和”商标侵权之争已为这场官司埋下伏笔。2005年初,上海“永和”因受宁波永和豆浆店的影响,在宁波推广加盟店遇阻,后以“商标被侵权”为由将宁波永和豆浆店告上法院。2005年9月,宁波中院一审判决侵权不成立,但宁波永和豆浆店须停用上海弘奇在第42、43类上注册的“稻草人”、“稻草人头像”和“YUNGHO”组合的商标字图,赔偿上海弘奇3万元经济损失。上海弘奇不服,诉至浙江省高院后,又被驳回,维持原判。

  在此过程中,上海弘奇曾要求宁波永和豆浆以免费加盟的形式成为上海弘奇“永和豆浆”连锁加盟店遭拒绝。随后,上海弘奇在宁波开出加盟店,招牌上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宁波永和豆浆店欲以“侵犯其字号权”将其告上法庭。

  宁波市中院认为,“永和”这一企业字号在宁波的拥有者———宁波永和豆浆店在宁波享有字号专用权,作为上海“永和”加盟店的鼎香、百丈永来餐厅,其被授权使用的是在豆浆等商品上的“永和YUNGHO及图”商标,并不是服务商标。因此,其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它是宁波永和豆浆店,侵犯了宁波永和豆浆店的企业名称字号权。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 葛熔金 赵刘记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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