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张师傅是起重机设备方面的技术能手,但他比较缺乏法律意识,一份约定利润分成“凭良心给”的协议书,让他面临至少30万元的损失。这个教训太大了,张师傅为自己的一时糊涂后悔不迭。
协议约定分成“凭良心给”
张师傅与河南人赵某一起在杭州一家起重设备公司工作,合作销售项目。两人2003年起先后参与合作了永康一家化工公司及金华一家热电公司的项目。张师傅说,因为他对技术方面比较在行,所以基本以技术入股。
2005年初,他们之间因合作发生矛盾(张师傅后来从公司辞职)。经协调,双方就利润分成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师傅对金华合作项目利润分配上由对方“凭良心给”。至于当初为什么会签下这个含糊的协议,张师傅说,他没想到赵某会昧着良心说话不算话。
但协议签订后,张师傅还是与赵某闹上了法院。今年7月17日,张师傅以债务清偿合同履行纠纷为由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凭良心”支付他30万元。
张师傅说,金华合作项目利润超过100万元,在利润分成协议签订后,他曾与赵某有口头协议,协商100万元利润按五五分成,之后赵某只同意支付30万元,但后来连30万元也不给了。“根据协议,他应该凭良心支付给我30万元。”张师傅这样认为。
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赵某在8月16日的庭审过程中,承认与张师傅是有分成协议的,但赵某认为,张师傅告错了对象,因为他也只是起重设备公司的一名业务员,更何况协议里约定的是按实际利润分成,现在工程尚未结束,并且双方也均未约定具体的分成比例。因此赵某请求法院驳回张师傅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于8月2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师傅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张师傅与赵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但双方就利润分成的问题约定不明,张师傅也没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据此驳回张师傅的诉讼请求。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提醒,项目合作包括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力的投入,在项目开展之前,合作双方或多方应该在合作协议里明确约定各自所占的比重和股份,从而确定利润分成比例。即使在合作协议里利润分成没有明确约定,也要在事后对利润分成进行协商的整个过程作书面记录,为法院裁决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