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告:这不就是动物致人损害案吗
被告:明明就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判定:狗主人未妥善监管存在过错
宋国梁从递交诉状的那天起,就坚信自己和那只狗的一撞,属于动物致人损害案,狗主人要负全部责任。
而王瑛在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要为大狗打场官司时,心里也是很有数的。这车和狗撞在一块儿,明明就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车主因车速过快要负全部责任。
法院最后的判决出乎王瑛预料:事故的发生是狗挣脱了铁链跑出来,在道路上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而狗主人没有妥善监管,所以由狗主人赔偿宋国梁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延伸阅读
“人狗相撞”官司核心就是认定谁是过错方
从多发于村道发展到城市道路
由人和狗冲撞发展到车和狗冲撞
如2004年,一个司机在北京南六环的封闭式高速公路上,为避让一条突如其来的小狗而发生车祸身亡,事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因对公路“管理不善”被判赔27万余元。
杭州人记忆深刻的2005年1月雅阁婚车被撞成两段的恶性交通事故,车祸共造成了三死两伤,出事的原因据说也是为了避让一条狗。
原本大多是要求狗主人赔偿的
现在不少狗主人为名犬向人索赔
前几年,吉林省集安市就发生了这么件令人瞠目的互诉官司,“人狗相撞双亡,法庭互索赔偿”,当时饲养者就提出这是一条昂贵的宠物狗。一审判决也确实是互赔。
但是司法界人士普遍认为,其实这类事件无论是遵照“动物致人伤害”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哪种法律关系,核心就是认定谁是过错一方。
这里面有个基本原则,那就是“狗权不能置于人权之上”。只有车辆方存在过错(如车辆违章行驶、闯红灯、驶入人行道等)而将狗撞伤或撞死,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