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和省消协联合发布:
老人、小孩旅游另行加价 “潜规则”涉嫌价格歧视
浙江在线9月26日消息(通讯员 吕律 沈潇 记者 杨晓燕) 老人、小孩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要加价已成当地旅游业内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浙江省消协对省内12家大小旅行社进行的暗访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出游普遍要加价300~800元不等。对此,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今天联合发表观点,认为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涉嫌价格歧视,有强制交易之嫌。
[案例]年龄超过60岁被加收200元团费
2004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徐先生投诉,反映他参加浙江海外旅游公司温州分公司组织的港澳游,因其年龄超过60岁而被加收了200元团费。温州市消委接到投诉后,对全市6家旅行社展开了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如果要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旅行社都要加收额外费用。
[调查]老人、小孩普遍要加价300~800元
温州市消委将案件调查情况上报到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后,2005年7月,浙江省消协对杭州、宁波、温州9家规模大小不一的旅行社进行了暗访调查,证实老人、小孩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加价已成为当地旅游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对此,浙江省消协当时就提出了公开批评,并建议旅行社积极整改。
2006年9月,浙江省消协再次对全省12家大小规模不一的旅行社作了一次暗访调查,却发现该问题根本没有转变,老人、小孩普遍要加价300~800元。2006年1~9月份,浙江省消协受理的旅游投诉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2%,港澳及新马泰旅游购物后引发的投诉同样有增无减。
[声音]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涉嫌价格歧视
对于旅游行业的这种“潜规则”,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今天联合发表观点,认为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涉嫌价格歧视,有强制交易之嫌。
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旅游团费主要由餐饮、住宿、交通、景点门票、导游服务等费用构成。每位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所享受的服务基本是相同的,老人、小孩也没有得到额外的服务,仅仅是因为年龄的差异,旅行社就要对其另行加价,明显存在着价格歧视。《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也有规定,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从表面上看,旅行社与消费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双方有自愿缔结合同的自由,但当老人、小孩另行加价已成为行规时,实质上消费者已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所谓的合同自由根本难以实现,被迫接受不公平条件在所难免。
[背景]加价做法与收取购物回扣的利益关联
事实上,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的背后,反映了当前旅行社及导游违法收取购物回扣问题尚相当严重。
据香港消委会反映,旅行社以低价招徕到港游客,但都安排他们购物,以取得回扣贴补接待支出,所买的商品价格自然较高。更有甚者,有些内地旅行社,假其名为香港政府征收“人头费”、“旅游费”,或针对儿童、教师征收“退休干部(含教师)及儿童附加费”,真正的原因是他们的消费力不高,难以从购物补贴中取回接待成本。对此,香港消委会竭力反对,建议禁止这种做法。
为保障在港游客的权益,香港消委会与香港旅游业议会联合制定了“十四天免问情由的退款保障安排”,凡旅行社带他们到商铺购物,可享受14天免问情由的退款期。国家《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浙江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等从业人员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不得收取消费者的购物回扣。消费者旅行过程中购物与否、购物多少都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称港澳、新马泰亚线路团费低,主要靠游客在当地消费回扣来贴补利润,这一说法显然有悖于上述法律的规定,暴露了当前旅行社以低价吸引顾客,违法收取消费者购物回扣的问题相当严重。
为此,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严格禁止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坚决查处“零团费”、“负团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明令制止行业内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的做法;旅游行业加强自律,放弃低价竞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商业道德。目前,国内有的旅行社对于老人和孩子降低收费标准或增加相应服务,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文化传统,对此,行业内应予鼓励和推广;消费者不要盲目或一味追求低价旅游线路。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旅行社,避免落入低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