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生产成本十几元的酒被卖到50元,除了运输、人员、店铺等成本外,是什么抬高了酒的价格?业内人士一语道破“天机”:进场费、赠品费、回扣等商业贿赂早已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潜规则”,而真正为其买单的则是消费者。
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常的潜规则已大量存在,在过去的三年里,宁波市工商部门就查处以回扣、实物相赠为手段的商业贿赂案件124起,涉案值2000万元,罚没款约700万元。日前,宁波市就治理商业贿赂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
“巧立名目”的商业贿赂
别以为“宣传费”、“广告费”、“劳务费”、“会务费”是用在正道上了,以这些名目为借口,厂家给商家或商家的关键人物提供从现金到汽车、家用电器、移动电话等实物乃至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等,是常见的商业行贿手段。
商业贿赂最初是以付“好处费”来体现的现金贿赂行为。在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往往由医药代表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向药品公司提取现金,并区别销售额按不同的标准,向购买其药品的医院或处方医生直接给付现金返利,当事人对所有现金返利则不计入会计账目。在我市曾多次查获此类商业贿赂行为。此外,一些酒水商以“进场费”、“开瓶费”或买断销售权为由,向餐馆或酒楼提供现金,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用实物回馈商家也是商业贿赂常用的手段。不久前,某品牌饮料的经销商在广告促销中称“团购有优惠”:满40箱送一块手表、满300箱送一台微波炉,当即引来了不少单位采购。而在具体销售过程中,经销商赠送的礼品并不入账,也不写到发票之中,手表、微波炉等礼品则直接落入了单位采购人员的私人腰包。据了解,由于商家附赠的“好处”是采购人员直接选择商品的主要动机所在,工商人员据此认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秩序,属于商业贿赂,相关商家、厂家应停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取证难度大
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贿和受贿均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商业贿赂往往发生在一定供求资源不平衡状态下,商场、医院、酒店等作为有限资源,自然成为商品、药品、器械、酒水等供应商争相进入的场地。由于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各自利益驱动下,关系密切、互为因果,成为利益共同体,给执法办案带来了困难。
宁波市工商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商业贿赂不仅案源线索发现较困难,即使有所发现,利益共同体双方极易结成攻守同盟,共同商讨、策划应付调查,使执法人员难以找到案件切入点。从查处的贿赂案件看,当事人多是相当规模的经营者,经营中来往凭证多,财务规定严格,专业性十分强,如果当事人不予主动配合,取证难度较大,尤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上更是难以确定。
消费者成了最终受害者
在双方当事人利益驱动、相关部门管理难的情况下孳生的商业贿赂,已无可争议地增加了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等成本。但是,对行贿者而言,其商业目的就是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或销售商品,从而获得赢利。在这种利益链上滋生出的往往是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的豆腐渣工程,或者是被抬高了价格的商品。而为这种劣质工程、高价商品埋单的恰恰不会是承包方和商家,而是国家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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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为单位或者个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