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底,浙江宁波市民唐仁岳反映,他原为宁波市鄞县(现为鄞州区)公安局的中层干部,1990年因受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1992年缓刑期满后,人事部门恢复了他的全民干部身份,同年10月他被调到鄞县梅墟工业区管委会(现为鄞州区梅墟街道办事处),先后任工业区管委会保卫处常务副处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综合办副主任兼工业区经济民警中队队长、劳动力安置办主任、城建监察中队负责人等职,一直至今。
2001年,理所当然认为自己是行政编制的唐仁岳,一次与管委会负责人闲聊时,愕然发现自他到管委会那天起编制就已“变质”。
调动工作编制无故“蒸发”
唐仁岳1992年5月刑满后,宁波市人事局和鄞县人事局相继发文,恢复了他的全民干部身份。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同意恢复唐仁岳全民干部身份的批复》指出,鉴于唐仁岳在公安机关工作表现良好和在缓刑执行期间能悔过自新的情况,经研究,同意恢复唐仁岳的全民干部身份,实行考察期一年,调离公安机关,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1992年10月,鄞县梅墟工业区管委会向鄞县人事局出具干部商调函,表示同意唐仁岳调往梅墟工业区管委会工作,拟分配去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随后,鄞县人事局就向鄞县公安局出具干部商调函。
之后,鄞县梅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相继出台了《关于成立鄞县梅墟工业区保卫处的决定》、《关于梅墟工业区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的通知》等,任命唐仁岳担任保卫处副处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兼经济民警中队长等职。
2001年10月,唐仁岳突然得知自己的档案一直在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后,便不断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在他调离鄞县公安局前一直是行政编制,现在又是管委会的行政人员,性质自然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鄞县人事局给唐仁岳的复函中指出,鄞县人事局已于1992年5月30日下发了同意恢复全民干部身份的通知,并按宁波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调离公安机关。同年9月,唐仁岳调入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工作。1996年鄞县人事局针对梅墟工业区管委会提出的关于唐仁岳转正问题的申请,下发了文件,同意唐仁岳转为正式干部,其身份仍为全民干部。
人事部门一错出现四“婆家”
在鄞县梅墟工业区管委会、鄞县人事局的干部商调函和鄞县公安局的介绍信存根上,可以看到唐仁岳被调往的是四个名称各异的单位: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梅墟开发区总公司、梅墟开发区管委会和梅墟开发区工业总公司。
鄞县梅墟工业区管委会向鄞县人事局出具的干部商调函写明,唐仁岳同志要求调往管委会,拟分配去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工作。
鄞县人事局向鄞县公安局的干部商调函写着:你局唐仁岳同志要求调往梅墟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一事,经研究,同意调入,拟分配去梅墟开发区总公司工作。
鄞县公安局出具的介绍信存根注明,唐仁岳调往梅墟开发区管委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