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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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30日 09:36:0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发布单位:杭州市规划局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划调整方案要公示
《办法》规定,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更强调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的权利,更加以人为本。同时,对城市规划的编制特别是详规编制,提出必须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
《办法》要求,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就要有公众参与,比如第16条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
规划天平倾向弱势群体
今后,城市规划管得宽了,“眼睛不能只盯牢城市,还要管牢乡里乡亲”,必须注重城乡统筹,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规划的天平要向弱势群体倾斜。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就明确提出,编制城市规划应该考虑人民群众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在后面的章节中,对维护公众利益也有很多具体要求,如对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均有明确要求。甚至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的日照分析、交通分析等,比如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大寒日居住建筑要保证每天有两小时的日照时间等等。
环境保护列入强制内容
在新办法中增加了许多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如,对城市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等均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顾志法 杨晓政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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