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名后,辞退员工并答应支付补偿金,但这笔钱在时间上是否具备追溯力?昨天,省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企业赔偿责任应继承。
企业换名称后被辞退
2000年6月,刘先生进入杭州一家服装厂干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8月,服装厂改名服装公司,当时,他还有合同在身。
去年12月31日,刘先生合同到期,马上又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新合同,为期一年,不过这次合同的甲方成了“某服装公司”。前几天,服装公司提出要辞退刘先生。于是,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答应了,但表示因为他和服装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所以只能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
刘先生就想不通了:自己明明在单位干了6年,为什么只按一年算呢?
执法人员:赔偿责任应继承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执法人员认为,企业变更名称,如果其资产和组织结构没有发生改变,仍然要求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要追溯到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如果该服装厂仅仅是改了个名,那么刘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2000年进入原企业的时间开始计算,标准是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数额,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以下情况你能得到赔偿
上个月,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立案的22起案件中,涉及经济补偿的就有5件。
按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合同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再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