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入住高档宾馆,被地毯上的碎玻璃划伤了脚,找谁赔?怎么赔?双方争执不下,昨天对簿公堂。
缪小姐25岁,是苏州一家外贸公司的副总经理。去年12月2日,缪小姐出差来杭,入住西湖边一家高档宾馆。她在饮水机边倒水,左脚底突然痛得钻心。
抬脚一看,几片碎玻璃扎进了脚底板。低头找找,发现地毯上有几片碎玻璃。
宾馆的工作人员陪缪小姐去了医院,支付医药费173.5元。缪小姐提出赔偿,对方不同意。3天后,缪支付了4000多元住宿费,返回苏州。
今年8月,缪小姐到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
开庭时,原告被告都是委托律师出庭。
双方对缪小姐被玻璃扎伤的事实无异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误工费、交通费的赔偿问题上。
为证实缪小姐的实际损失,原告律师袁丽萍出示了交通费发票、缪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请假条等4份证据,证实缪小姐因脚受伤请假5天误工费940元、为请律师从苏州包车到杭州花了交通费2400元。
袁律师说,此外,宾馆还应该返还缪全部的住宿费,并赔偿12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共计1.2万元。
被告律师不同意。
他说,缪小姐因伤误工,应当由医生出具病假条,而不是自己的公司出具证明。另外,缪请律师从苏州包车到杭州,完全没有必要。
法官认为,缪小姐入住宾馆,宾馆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而房间地毯中留有玻璃碎片,导致缪小姐受伤,由此可见,宾馆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属违约行为,应返还缪全部的住宿费4301元。
至于误工费,法官认为,缪小姐未提供有效的工资单,也没有医生的建议休假凭条,不予认可。因聘请律师请假的时间,不是法律规定的误工范围,也不予认可。
关于租车费,判决书说,这是缪小姐因诉讼所支出的,不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不予支持。
至于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费,没有相应的规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