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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挪用教育款项,向学生以各种名义收取“额外”费用,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对于各种各样的“教育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将追究责任。记者昨天了解到,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及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
“放任不管”也要被追究责任
《办法》首先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各种乱收费行为,有了统一的界定标准。
例如,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以各种名义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等等,均属于需要追究责任的范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同样也要被追究责任。
乱收“赞助款”者将被问责
学校林林总总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年年变化,是众多家长和学生难言的“痛”。《办法》中对于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却仍继续再收;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及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订阅报刊、保险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等九类行为,明确应予责任追究。
《办法》中,还将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借开学、升学、征订教材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售教学辅导参考资料、学习资料;公办高中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以降分录取、调节专业为名乱收费等现象,明确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报复举报乱收费者将受重罚
到底该如何对“教育乱收费”现象进行追究?《办法》主要提出六种处理方式。
对于顶风违纪、屡教不改;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违反规定收费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
五种行为被列入加重处罚范围。例如,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或者对举报乱收费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党政领导干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