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杭州市物价局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于10月20日起开始实施。
确定价格:应与低收入家庭经济能力相适应
管理办法明确,“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等。同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计收。
七种费用:不得计入经济房价格
管理办法规定了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费用;各种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和罚款;各种资本性支出和因违规违章造成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得列入开发成本的费用。
购买超面积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管理办法规定,“购买面积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房管局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按与市场价接轨的原则核定,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预先成本控制。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批准文号及楼层、朝向差价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在综合考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成本和按照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