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建房报批手续
村委会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有时却也握有相当大的权力。近年来各地屡屡有“农嫁女”哭诉,称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或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受到侵犯。尽管上级各级政府包括妇联等相关部门给予干预,但终究难以撼动村委会———它不是一级政府,上级政府有时很难直接下达行政命令;村委会组成人员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上级政府又不能下文免除村委会成员职务;
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也不能告他行政不作为。
类似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在户口迁移等事务中。按照《婚姻法》规定,女的可以到男方落户,男的也可以到女方落户。但是现实中,有些村委会就是不答应让外村男子的户口迁到女方所在的村里来。村委会不同意,任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都只得干瞪眼。
农民建房问题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近年来,我市的一些农村开始旧村改造,其中包括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如今,该村的多数农户都先后造好并住进了整齐划一的新楼房,但该村的吴海弟和他几个已经分家立户的成年儿子却一直未能建房———村里不给申报。让吴海弟一家高兴的是,经过数年的不懈努力,如今吴海弟和几个儿子终于有了希望———法院不久前判决该村村委会必须为他们分别办理建房报批手续。
据了解,司法介入农村居民建房报批事务的事非常罕见。
这是怎么回事?吴海弟及其儿子又是怎样打赢官司的?为何不给申报宅基地
现年57岁的吴海弟与骆某结婚后,生有儿子吴甲、吴乙和女儿吴丙(均为化名)。1992年4月8日,吴海弟与骆某离婚。按法院民事调解书规定,儿子吴甲、吴乙由吴海弟抚养教育成人,女儿吴丙由骆某教育抚养成人。坐落在本村的五间楼房归骆某所有,另三间旧房归吴海弟所有。
之后,吴海弟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生有儿子吴丁(化名)。2004年7月28日,吴海弟家分家。分家后,吴海弟与张某、吴丁为一户,吴甲、吴乙兄弟两人各自独立成一户。按照分家契约规定,家里原有的三间旧房吴甲、吴乙和吴丁兄弟各一间(计30多平方米)。
1999年11月29日,下湾村开始分步实施旧村改造,并根据该市政府的有关旧村改造政策出台了《下湾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之后,吴海弟与三个儿子一起,曾先后多次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参加旧村改造以及申请建房,但均遭拒绝。
2004年6月17日,吴海弟与三个儿子再次向村里提出申请,要求参加旧村改造。同月26日,村委会作出书面答复,不同意报批。第一次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