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家运输公司职工杨某在车祸中死亡,生前,单位给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杨某死亡后,公司以受益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人身保险给付申请,保险公司向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保险金。杨某的亲属知情后认为,他们才是受益人,遂向法院打起了维权官司。
单位拿走了保险金
2005年8月26日晚,杨某驾驶单位的一辆重型集装车在温州装货后开往宁波。次日凌晨,在途经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方向时,与前方因故障停于慢车道的一辆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撞,杨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生前所在单位隐瞒了杨某生前投过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并以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名义,从杨某父母处拿走了身份证、死亡证明等证件,以受益人的名义向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将20万元保险金支付给了杨某的单位。
受益人到底是谁?
杨某的父母得知真相后,悲愤不已。他们认为这20万元保险金毫无疑问是给他儿子的。为此他们多次向杨某所在的汽车运输公司索要这笔保险金,并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但一直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向宁波镇海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把保险金支付给他们。
20万保险金物归原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杨某当初在投保时,并没有指定保险受益人,但是保险合同中有约定“受益人未指定的按法定继承人办理”。保险公司向杨某单位支付保险金的主要凭证——“指定受益人通知书”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在杨某生前征得杨某的同意。
保险公司却称,杨某生前所在单位是受杨某父母委托而向保险公司申领死亡保险金的。法院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宁波市镇海法院认为,车祸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杨某生前单位和杨某在合同中并没有指定受益人,车祸发生以后应该按照合同中“受益人未指定的按法定继承人办理”的约定确定受益人。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父母支付20万元保险金。
关键点:受益人是投保人指定的,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承办法官对记者表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但如果是投保人指定的,应该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也即上述案件中,如果由杨某单位指定受益人,则应当征得杨某本人的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如受益人未指定或虽指定受益人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情况,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约定的事故而死亡时,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