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标志新监管理念的强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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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 17:58: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更安解读《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
近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更安就《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适用范围更为确切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又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
同时,对行为的适用范围,既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又包括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这样的适用范围界定,体现浙江的民营经济为主的特色,更具确定性,有效避免了条例执行时引起的争议。
解读二:依法规定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我省区域经济特点明显,要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到位,必须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承担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有管理责任,无监管权力”的问题,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
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
为此,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层基础。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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