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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县乡镇大规模地下放委托执法权引来争议

www.zjol.com.cn  2006年11月06日 14:22:0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距离执法,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倾向。乡镇工作涉及面广,事情千头万绪,有些如社保扩面、捐资助学、报刊征订等工作不能单纯靠行政命令可以解决、办好,这就使执法人员更多考虑的是面子、今后工作和其他任务的完成,从而有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人性化”,执法隔靴搔痒或厚此薄彼。

  部门“想(可)给的权力”与乡镇“想要的权力”不能很好对接。调研表明,目前一些乡镇很“想要”的执法权,因为受法律的严格规定,只能由县级执法部门行使,特别如环保、劳动、安监等部门的某些执法权;而部门放下去的某些权力,如林业局的“5立方米以下的林木砍伐由乡镇审批”等权力,乡镇往往因行使起来麻烦或感到权力太小等而不想要。

  更重要、更突出的问题是,在执法试点已近一年,有关执法委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制约依然存在,乡镇执法主体地位尚未确认,绍兴县乡镇扩权的合法性仍有待省级或更高一级政府的认可。同时,授权后,县级部门通过签订正式合同的方式把检查权、监督权及部分行政执法处罚权全权委托给了乡镇;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如再出问题,责任将由原来的双方承担变为乡镇一方承担,乡镇面临权力和执法的双重考验。

  如何解决

  专家认为,可以通过省级地方政府立法,为授权方式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扫除法律上的障碍。“不管压力有多大,对绍兴县各乡镇来说,这肯定是好事。”绍兴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的盛国峰说,“在现行的行政执法制度下,有些乡镇干部确有无奈之处,即使尽到了监督并上报县级部门的职责,但最终出了问题,也很难逃脱干系。手中拿到执法权后,乡镇完全处于了主动位置,可以自己随时解决出现的不同问题,这时即使有压力也乐意承受。”

  为提高执法质量,绍兴县各相关部门不仅和各乡镇签订委托合同,而且要求各乡镇的综合执法所的体制上采取“人员资格准入、岗位双重管理”的严格管理办法:委托授权的各执法岗位分设在乡镇的“四办两中心”,人员来自镇政府,业务则由相关执法部门负责把关,执法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执法资格的乡镇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选配,实行持证上岗。

  相关资料显示,至2006年1月,绍兴县各乡镇综合执法所的人员调配已初步完成,有70%的执法人员已取得了相应的执法资格。“目前还没有取得资格的人员,镇内是不让上岗的,只能由其他有证人员代理执法,这是县里下放执法权的前提。”镇党委副书记表示。

  结语

  近一年来的实践表明,尽管成效是明显的,但作为开全国先河的“乡镇扩权”试点能否成功和获得认可,还是一个谜局。

  目前,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绍兴县这一做法基本持肯定态度,认为“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虽然《绍兴县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镇政府行使暂行办法》与目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有些不一致,但可以先行一步。行政执法体制的调整工作,由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调研,提交省政府研究后,再提请省人大立法。”

  “绍兴县的大胆改革,是否能突破法律取得好的效果,甚至能让改革推动法律的变化,或者是,各乡镇无法控制执法人员素质,而导致执法不公,进而导致改革试点的失败,我将拭目以待。”盛国峰表示,目前在绍兴市的其他地方还没有这样的做法,他会密切关注绍兴县的改革动向。

  但作为改革的具体实施者,镇党委却对综合执法所的前景表示乐观,“现在还处于磨合阶段,出现问题也是正常的,我相信结果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黄旭明写于2006年)

  (摘自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丛书:《和谐社会的智力之道——领导者的讲述》)


来源: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作者: 黄旭明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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