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首次就农民工问题发布政策性文件,针对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用工管理、就业服务和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维权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在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往往超过8个小时,却领不到加班工资。对此,《意见》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的企业和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对恶意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各级政府也将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
招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不太了解,于是一些不遵守劳动法的单位故意不签合同。为此,《意见》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到2007年底,将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0%以上。
《意见》提出,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农民工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量身定做社会保险
农民工缺乏安全感,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障不到位。《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工伤、医疗、养老,都制定了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政策。对建筑、矿山、烟花爆竹等高风险用人单位,首先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
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各地要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平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务
为了让农民工平等地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意见》提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在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免除学杂费。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免费向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取消暂住证实行居住证
因为没有城市户口,即使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得再久,农民工一直缺乏归属感,总觉得自己是外乡人。《意见》提出,逐步和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基于此,《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要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浙江日报杭州9月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