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4元钱而起的官司,打了四年之久。日前,最终胜诉的县公管所组织全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打击黑车普遍存在取证难、处罚难现象。
2004年2月10日,岩头公管站接举报称:周某驾驶浙CK1758双排小货非法客运,收取旅客郑某车费4元,立案后于12日将该车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存放站内,多次催当事人接受谈话无果后,于3月4日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罚8000元。当事人在要求组织听证的同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8日在交通局会议室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经过举证、辩论、质证,于4月27日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6条,发出了予以处罚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月8日,周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被告扣车行为违法,3月30日法庭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出庭的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客观,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保存,未经领导批准,违反了法定程序,也没有在七日内对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因该扣押属于事实上的强制措施,不具有可撤消内容,故判决,以证据登记保存的方式进行了扣押的行政行为违法。在2004年至2006年两年的时间里,五次开庭审理。事实胜于雄辩,谎言终被戳穿。2006年1月5日终于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县公管所最终胜诉。日前,周某终于缴交了捌仟元罚款,本案才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