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六月初开始,浙江省余杭区余杭镇在中南村试点推行《赡养父母协议书》,将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子女的赡养关系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并将“精神慰籍”写入了赡养协议。
在儒家以三纲为核心的“家”文化中,家庭的温暖和亲情一直被中国人所重视。赡养老人注重精神慰藉无疑将进一步促进家的和谐和社会和谐,也是“八荣八耻”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
中南村村民沈灵仙是中南村出名的“好媳妇”,每天下班后,她都会来到公公婆婆的住所,和公公婆婆聊聊天。中南村有一百七十九位位老人,六月份以来已经有一百七十位户村民自愿签订了《赡养父母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村委会统一制定,上面明确了子女对老人供粮方式、安排居住、医疗待遇、生活费用、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赡养细则。“是否经常联系、看望或关心;是否节日团聚;参加各类活动等”在赡养协议中,“精神慰藉”的一栏显得尤为特别。据介绍,这是中南村在制定协议的前期调查后特意增加的。
“每年要带老人旅游一次”、“每天开点玩笑”、“多和父母见面”……尽管和其他条款的量化标准不同,协议上填写的“精神慰藉”内容基本都无法进行测定。中南村妇女主任严玉英说:“农村普遍子女多,赡养免不了有一些争议和纠纷。将精神慰藉写入赡养协议的最终目的是创造一种敬老、养老、助老的和谐家庭氛围。”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浙江金华市孝顺镇的市基村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的子女孝顺榜上也会特别注明那些能常陪老人聊天、服侍老人,在照顾老人精神生活方面做得不错的家庭。这个精神赡养的补充既是考虑到每户经济情况不同所做的变通,也是鼓励子女在精神上多关爱老人。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处陆守权处长在接受采访时候说:“在浙江农村,这种事情已经不新鲜了。我们也会多多鼓励其他地区借鉴这类作法。”
在任何社会里,家庭有两个主要功能,一个是经济互助,一个是社会功能即精神互助。在国外的婚姻家庭中,子女把对老人的一部分精神赡养义务转加给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机构。随着中国福利保障体系的健全,大多数老人在经济上会得到应有的供给和保障,但是中国人更看重家庭的情感功能,彼此的亲情,子女的精神关爱是金钱无可替代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里指的赡养包含了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个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精神赡养义务很难界定。比如,你不能规定一个月子女要陪老人聊天多少时间。
余杭和孝顺两镇将精神赡养内容写入赡养协议和孝顺榜并且予以公示,让子女赡养老人引起社会关注和监督,让赡养义务更加透明化、人性化。在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关爱下,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才是真正的和谐共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