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老人却想独吞房子
子女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予协议也能撤销
住在杭州城北舒适漂亮的新房里,年过七旬的张大爷却愁眉不展,不断唉声叹气,老伴也是不停抹眼泪。老夫妻说,怪就怪自己养了个白眼狼。
张大爷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去年,由于旧房拆迁,张大爷卖掉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添上所有积蓄买了一套现住的大房子,价值近百万。
为了省去以后的麻烦事,老两口同几个孩子商量,把这套大房子给大儿子,但今后两个老人的医疗费用包括丧葬费用都由大儿子承担。另外,大儿子每个月支付老人1000元生活费,让二老安度晚年。其他两个孩子也表示同意了。
张大爷和老伴与大儿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共同约定:张大爷将其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大儿子名下,大儿子在两位老人过世之前不享有居住权,也就是说,在老人双双去世后大儿子才能搬进来住。
协议签订后,双方还做了公证。办完过户手续后,开始大儿子还能每月定时送来生活费,还不时上门探望。可到了去年11月份,大儿子停止给生活费了,并且对老人不闻不问。11月底,张大爷老毛病复发住了20天医院,花了5000多元的医药费。大儿子只是打了个电话,既没承担医药费,也不去探望。
时至今日,大儿子已有5个月没给张大爷生活费。张大爷的另外两个孩子找到哥哥,要求他履行义务,不然就要收回张大爷的房子。
“房子已经过户到我名下了,就是铁板钉了钉!我早就打听过了,你们别想蒙我!”大儿子对弟弟妹妹置之不理。张大爷真是又气又悔。
●律师说法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资深律师王碧评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物在其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是不能撤销赠与的。依据这个规定,张大爷过户到大儿子的房子确实“铁板钉了钉”。假如张大爷与其大儿子的关系是普通公民,毫无疑问,张大爷是不能收回房子的。
但《合同法》第192条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张大爷的大儿子对张大爷有扶养的义务,该义务并且是法定的,既然张大爷的大儿子对张大爷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张大爷自然就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