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在柳先生的办公室,他刚接待完一个客户,脸上略显疲惫。
“出事后,我的精神负担很重,车祸对我来说也是场飞来的灾难。”两年前,他刚把住房的借贷还清,没想到才轻松一年就出了事。一想到如果官司输了,就要背上一辈子的债,他心里就堵得慌。
这种情绪却不敢让妻子和孩子感知,每天回家,柳先生总是尽量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其实我老婆也很关心这个案子,她还要工作、照顾孩子,我不能再让她为我担心了。”
现在,除了工作,柳先生最大的精力就花在应付官司上,每天要在网上浏览类似案件在国内、国际上的判法和相关的法律文书。
一场车祸毁了两个家庭的幸福,他很后悔自己那天为什么要做好事,让郑女士搭顺风车去丽水,“我现在告诫我身边的朋友,不要随便让别人搭车,否则做好事也可能变成做坏事。”
4.好意同乘到底要不要赔偿
11月10日,官司第二次开庭。由于赔偿数额巨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在这次事件中,由于柳先生是好意让郑女士免费搭乘,最终却好心办坏事,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对“好意同乘”是这样定义的: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正方:要赔偿,而且是全赔
郑女士的丈夫陈先生认为,好意是一份人情,既然是人情,就是迟早要还的。所以出了事情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宁波明州律师事务所的董国忠是原告的代理律师。他认为,法律规定,驾驶员有安全行驶的义务,一旦上了车,就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法律上没有关于“好意同乘”可以在交通事故中减责的规定。
反方:可以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
宁波众信律师事务所的刘慧杰律师是被告的辩护律师。他认为,柳先生带郑女士一同去丽水,是无偿的服务。从公平角度讲,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难免会有损害的危险,驾驶员为搭乘人无偿提供服务,乘客也应该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承担一部分风险。因此,柳先生对郑女士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索赔金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