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30日杭州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兴平) 30日下午,浙江省高院1号法庭座无虚席,从宁波赶来的受害者家属、凶犯家属、教育局的同事、司法人士以及部分媒体均赶到了这里,曾轰动一时的“浙江宁波慈溪白骨案”终于等来了一纸终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之前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徐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春信、杨彩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7284.5元。
一审判决后,徐丹不服立即上诉,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其勒死胡建明无证据证实,胡系吃自带的安眠药后死亡。与此同时,还认为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及物证检验报告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徐丹要求撤销原判。
终审判决中,措辞确凿。原审被告人徐丹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宁波市看守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杰、周彬为其辩护。
在一审中,原告被害人胡建明之父胡春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民事赔偿。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丹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徐丹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30日下午,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徐丹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1996年12月18日晚胡建明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即于当晚12时许赶至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童家自然村徐丹的住所。在徐丹卧室,二人为徐结婚一事发生争执。胡建明撕破了徐的结婚登记介绍信,争执中,徐丹用开水冲泡了安定药片让胡建明服用,胡喝药后,徐丹又拆下室内电话线勒胡颈部,致胡建明死亡。后徐丹将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数日后,徐丹用斩肉斧等工具分解了尸体,并将尸体与斩肉斧、电话线等作案工具分别装入编织袋内,藏匿于阁楼直至案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春信、杨彩凤因胡建明死亡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终审认为,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徐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春信、杨彩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7284.5元。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丹故意杀人的事实,有14位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尸体、物证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提取的物证斧头、服装剪及电话线等证据证实。徐丹亦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上诉、辩护的相关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省高院予以确认。
高院认为:被告人徐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等具体情节,对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被告人徐丹故意杀害胡建明,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上诉、辩护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