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扔垃圾罚款50元 《风景名胜区条例》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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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01日 10:26:5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发布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昨天,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下属各大管理处的每位员工都收到了一本白色的小册子,这是今日开始正式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个人违章建设:罚款2~5万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乱扔垃圾:罚款50元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贴小广告:罚5~20万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郑功民 夏庆 杨晓政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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