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20分,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被告的位置上还是空空的,而旁听席上已坐着十多位面色凝重的家属,紧紧盯着被告人进出的那扇大门。
4月30日凌晨发生在杭州市中河高架、造成一死两伤的一起交通事故在这里开庭。几分钟后,被告人赵某被带上审判庭。他理着平头,站在被告席上,时不时不自觉地抖动着双脚。
-案件回放
4月29日晚9点多,吴山广场一酒吧内,赵某和旷某、朱某等人正在泡吧,其间结识了王小姐及沈小姐,开了两瓶“芝华士”。4月30日凌晨1点多,几人离开酒吧。
喝了三杯“芝华士”的赵,向朋友吴某借了辆尼桑车,载上了王小姐、沈小姐,以及朋友旷某、朱某。
凌晨3点40分左右,赵某驾驶的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河高架体育场路上方,与停在前方正在施工的作业车发生碰撞。车身被撞成两截,车内后排位子上的旷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朱某受重伤,王小姐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赵某离开现场,当天早上,他向下城交警大队自首。由于赵某曾离开车祸现场多时,因此酒精测试对他而言已失去了大部分的效力。然而,在对他作了尿检后,却意外地发现其检查结果成阳性,这说明赵某在事发前接触过“摇头丸”类毒品。
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全责。公诉方认为,赵某在交通肇事后没有及时报警且有逃逸行为,而且吸食了“摇头丸”、酒后在高架上超速驾驶,按照法律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
-庭审焦点
事故发生后,赵某是否有逃逸行为?事发前赵某究竟有没有吸食“摇头丸”?
公诉方认为,赵某在没有拨打110、120的情况下,急着离开了现场,并且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到“在水一方”洗澡冲酒气,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识。
赵某的尿液检查也显示,体内有“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冰毒等毒品的主要成分)成分,这是类似“摇头丸”的精神控制类药物。因此可以判断事发前吸食过“摇头丸”。
被告则认为自己不存在逃逸行为,当时离开现场是由于突然遇上了交通事故,懵了,只想找亲人和朋友帮忙,忘了报警。
至于在事发前是否吸食过“摇头丸”,辩护人进行了反驳:“‘甲基苯丙胺’并不等于‘摇头丸’,如果事发前被告吸食过‘摇头丸’,为什么一起喝酒的其他人体内没有验出?而且服用‘甲基苯丙胺’后,24小时~48小时内才基本排泄完毕,被告完全有可能是两天前、三天前吸食的。”
法庭审理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