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最怕的就是无法得到约定的赔偿。市民张先生前几天就为自己小车的保险无法理赔而陷入无穷烦恼之中,无奈之下他打通本报热线求助。
车祸一出问题来了
今年6月底,张先生从他人处转让到一辆已行驶了10年的公爵Cedric Y31轿车,并在一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车购置价上了保险,支付了4000多元保险费。
张先生回忆说,当时帮他办保险的是以前单位的同事,他就把保险事宜全权委托给办了。当时这位同事告诉过他,保险费可能高一些,但是非常保险,因为张先生以后万一出了交通事故,只要是交通责任全责,修车费等是可以全赔的。“我与他以前在单位关系很好,心想他一定是为我妥善考虑,再说多花点钱买个‘保足’,我想也蛮好的,就签了字。”
没料到4个月后,张先生的车子在衢州出了车祸,需要大修,全部修理费要10万余元。“我就去保险公司理赔,然而理赔人员却说我的车子旧了,按其本身的价值已经不可能赔付全部的修理费。”一见保险公司不认账,张先生不由得急了。双方几经交涉,最后保险公司只答应赔6.5万元。
车卖掉也不值修理费
据此家保险公司理赔处一位姓俞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之所以没有答应全赔,是因为经核实,张先生的车子是1996款的,至今已有10年,按其现在价值估算,约8.6万元左右,到市场上转让只能卖五六万元。如果张先生修车全部用原件,可能要10多万元,但是一般车主不会买新原件的。为了照顾客户的利益,公司原本只同意理赔4万元,现在提高到6.5万,已经做了很大让步。
但对于公司当时为何为张先生以新车购置价投保,让客户多支付保险费,该负责人表示不太清楚当时的情况。
双方对此都有责任
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问题到底出在何处?
翻阅保险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记者发现在“初次登记年月”一栏填写的是“2002年7月”,而不是车辆的实际登记年月“1996年”。对此,张先生表示当时不知道,因为所有的事都是这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朋友帮着做的,自己只是签了个字。公司方面则表示,一般保险公司将行驶8年以上的车辆列为“老龄车”,而“老龄车”一般是无法进行足额投保的。保险合同上之所以把“1996年”写成了“2002年7月”,可能是保险员为了让张先生的车进行足额投保,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多一些赔偿。
记者随后以投保人的身份向这家保险公司电话咨询,旧车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合算还是按现有价值投保合算?服务人员回答,前者可以“全赔”,而后者只能部分赔偿,在支付保险金时前者只贵了几百元,但出了事故总是“全赔”合算,所以建议还是按前者投保。
浙元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分析,保险合同是为了保证被保险者在发生事故后得到一定的补偿,但不是为了谋利。按照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对于超额投保的车辆,其发生事故后,对超额部分是不予理赔的。但在上述事件中,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没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情况,而车主在投保时也没有预先说明情况,所以双方都有责任。
事情解决教训还在
经过记者几天的奔走,张先生昨天高兴地打来电话,说在记者的帮助下,保险公司觉得律师的说法很有道理,已主动找他协商,并和他谈妥了理赔事宜。在这起理赔中,双方又都做了一些让步,一桩麻烦事终于了结了。他在感谢记者帮忙的同时表示,以后再买保险时他一定会吸取教训,问清所有细节后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