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月前,一名流浪汉在象山遇车祸身亡,由于身份无法确认,迟迟没人来认尸。
上周四,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车主高明(化名)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流浪汉的民事赔偿却成了难题。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郑勇律师认为,流浪者的权利也该得到保护,他建议民政局可以代这些弱势群体打官司。
无证驾车碾死流浪汉
9月19日晚11时45分许,高明无证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从象山县定塘镇驶往石浦镇,开到茅石线路段时,突然发现前方是弯道,紧急刹车后,车子冲入路边沟内,压死了一名睡在路边的无名男子。
第二天,高明向石浦交警中队投案。但高明辩称,事故发生前他没发现路边有人,后来也没看到被碾压男子,检查车辆后,他离开了现场。
现场勘查后,象山交警大队认定,高明负事故全责。本月14日,检察院以高明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诉讼。
如何赔偿成难题
但在死者的民事赔偿问题上,本案遭遇了一个法律空白。
警方介绍,他们曾通过当地媒体刊登寻人启事,但至今仍毫无线索,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无人认领,只得将尸体火化,骨灰暂由殡仪馆保管。
象山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但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无法联系到流浪汉的亲属,也就没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了,检察院起诉时,才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无名流浪汉的追赔问题不在此列。
律师:救助站可代为起诉
郑勇律师介绍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比如:妇联、消协等。
而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救助站)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
对此,象山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赞同,死者为无名氏,没有任何人和单位为其主张权利,如果日后找到亲属,到时候再追索死亡赔偿将有很大困难。因此,民政部门(救助站)有义务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代亲属追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