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法院一审判肇事司机全额赔偿,这是我省民政部门首次为无名死者主张民事权利
如果不是死者身份特殊,桐庐司机姚某开车打瞌睡撞死人的交通事故,在处理上与其他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无两样,赔偿死者家属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姚某车祸中的死者身份特殊在于,事故过去一年多了,仍不知道他的身份。
12月20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姚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桐庐县民政局)33.8666万元。
民政局为交通事故中的死者主张民事权利,这在省内还是第一次。
司机打瞌睡撞死无名男子
去年10月31日晚11点40分左右,姚某驾驶浙A·Y5382号轻型货车途经桐庐县05省道瑶琳镇吴家村地段时,因疲劳过度打起了瞌睡,姚某驾驶的车辆失去控制,撞上对向道路边步行的一男子,造成该男子头、胸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男子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东西,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死亡男子的身份却一直无法查明。
民政部门向肇事司机索赔
今年9月,在该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审理时,桐庐县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这得力于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份建议。
原来,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没有利益关系人和单位为无名氏死者主张民事索赔权利。检方考虑如果日后死者亲属出现,再行追索死亡赔偿金,将可能产生诉讼困难。于是,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发出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姚某赔偿无名氏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合计33.8666万元。
桐庐检察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有义务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法律救助,即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