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律师吕思源讲,根据3个不同盗窃对象,此案有3个罪名,一是盗窃罪,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是诈骗罪。
记者了解到,通过电信充值平台充值Q币是一项电信公司与腾讯公司合作的增值业务。根据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此项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莲都区公安分局认为,胥某等人盗打电信充值平台而产生了大量的电信资费,盗窃对象是电信资费。电信资费属于有价的公私财物范畴,因此胥某等人构成盗窃罪。至于充值Q币网上销赃的行为,属于胥某等人获利的途径。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健则认为:“盗打电信充值电话只是胥某等人偷盗的手段,此案的盗窃对象应该是Q币。”
她说,Q币属于虚拟财产,目前法律并未将其列入盗窃罪所涵盖的公私财物范畴。如果以盗窃罪定罪,就违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她认为,胥某等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侵入电信充值平台,在法理上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暗合。“不过,从法理上看,胥某等人盗得Q币罪责虽然较轻,但其偷盗手段(盗打充值电话)却触犯了盗窃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在选择定罪的时候,还是应该选择盗窃罪。”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在移送此案前,还曾探讨过以诈骗罪为罪名。
吴晓峰说,胥某等人利用虚设号码使得电信充值平台无法辨认其真伪而顺利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属于虚构事实骗取电信资费,从欺骗对象上来看,虽然与普通的诈骗有所区别,但从犯罪要件上来看,是符合诈骗罪的。
量刑悬殊办案机关慎之又慎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3个罪名的量刑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吕思源告诉记者,盗窃和诈骗85万元的电信资费,从量刑标准来看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胥某等人虽然入侵了电信充值平台,但并没有造成该平台不能正常运行,如果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胥某等人的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办案民警吴晓峰说。
三罪之辨、悬殊的量刑标准,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颇为头疼。
“抑恶扬善、弘扬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法治社会不能违反这个原则,但也不能因此而置犯罪嫌疑人权益于不顾应更为慎重。”吕思源说。